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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愿意离婚需要办理的程序有: 1、双方当事人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向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登记申请; 2、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婚姻登记机关初审; 3、婚姻登记机关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4、30天离婚冷静期届满,双方当事人申请发给离婚证; 5、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手续相关事宜全面审查; 6、符合离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夫妻协议离婚的程序: 1、签订离婚协议; 2、亲自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3、婚姻登记机关审查; 4、申请三十日后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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