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认定工伤的四种情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以下四种情形可认定为工伤: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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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有下列情形的应该认定为工伤:在单位工作时,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在单位患职业病的;或者在上下班途中,因本人不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而受伤的等。
认定为工伤主要依据的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工伤认定是社保行政部门等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遭受的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而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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