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消费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消费者权益争议纠纷的诉讼时,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既要提出当事人之间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同时还要有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消费者向法院举证通常采用的方法是: 1、提供证人。说明证人的身份和可以证明的事实。 2、提交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书证和物证应当提交原件原物,但如提交原件原物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笔录等;提交外文书证,应附中文译本。根据消费者权益争议纠纷特点,应着眼于以下几方面的证据收集: (1)反映当事人法律关系的形成、发展的证据材料,如商品的购货发票、接受服务的票据、加工承揽、保管合同的文件。 (2)反映损害事实存在的证据,如有产品质量问题的样品、标的物检验鉴定结论等。 (3)能够证明经济损失情况的材料,如损失清单、单据、现场勘查记录等。鉴于消费者对某些制造过程较为复杂的产品不甚了解,很难提出证据证明被告的过错,为充分保护消费者行使诉权,《产品质量法》第3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因此,原告只须证明其损失是由于产品原有的缺陷所致就可提出赔偿要求。关于举证的期限,一般当事人提出主张后,应当在起诉以后,法庭审理终结前提出证据。对于当事人一时不能提交证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应根据具体情况,指定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确有困难的,应在指定期限届满之前,向法院申请延期,延长的期限由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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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的权益如下:安全保障权;知道真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索赔权;求教获知权;依法结社权;维护尊严权;监督批评权。消费者权益是在一定社会经济关系下适应经济运行的客观需要赋予消费者的权利。
消费者的权利: 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2、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4、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5、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 7、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8、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9、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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