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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要如何做?有哪些措施和方法?

2020-11-18 09:3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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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11-18 回复

专业分析:

从某种意义说,破产是债务履行过程中出现的“意外”,它导致债务的豁免或者改变了债务的履行方式,并能中断裁判的执行。因此,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必须与完善法院执行制度统筹考虑,有效衔接,以此来有效破解“执行难”: 第一,通过制度设计,让被执行人只能二者取其一:要么履行裁判,要么申请破产,如拒绝选择将会受到严厉制裁。当前在司法领域经常出现这一现象:一些身缠数百万元的债务人拒不履行几万元、几千元的判决,而法院在强制执行中却发现其财产早已全部转移,无从摸清其资产底细,无法对其进行法律制裁。这类“老赖”,在具备个人破产制度国家中,就不可能如此逍遥法外,因为,如果一个人无能力履行判决,可能会被债权人申请破产,如债权人不申请自己也必须申请破产。一旦被宣布破产,破产者生活将会受到极大的限制。所以在欧美国家,“老赖”是没有市场的,如果仅因不履行几千、几万元的判决,而被宣布破产是得不偿失的。因此,我国个人破产制度中应规定:被执行人如因缺少财产不能履行判决,必须主动申请破产,既不履行判决,也不申请破产的,按照拒不裁判的行为予以制裁,情节严重的按照拒不履行裁判罪,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严防恶意规避债务的被执行人进入破产程序。个人破产制度保护的是善意的债务人,而不是恶意的债务人,恶意的债务人不会被宣布破产。债权人或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后,法院必须查清债务人是否存在欺骗性转移财产、向某个债权人优惠偿付、拒绝劳动等恶意规避债务行为,具有此类行为是不允许破产的。即使是宣布破产后,经债权人举报或有关部门发现债务人有规避债务行为的,法院经查证属实后,应当撤销破产裁定,要求债务人重新履行债务。 第三,订立一个较长时间的“监管”期限。根据个人破产制度有关原理,债务人一旦被法院宣布破产,意味着其在若干年内接受破产管理人的监管和债权人的监督。在欧美国家这个年限通常是3至5年。在这个期限内,法院会寻找一个委托人替破产者管理每月的收入,除了发放一笔维持生活的固定资金外,其余资金主要由委托人偿还破产者的债务。破产者的生活方式也被限制,不允许有奢侈生活和高消费行为,否者将会被法院延长“监管”期限。当前,我国社会诚信意识较差,“老赖”横行,因此,个人破产制度应规定一个较长的“监管”期限,比如7年,如破产者不遵守相关规定,应延长3至5年不等期限。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震慑恶意失信行为和拒不履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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