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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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我国法律规定,工资所得和劳动报酬所得作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两个不同税目,适用不同的税率。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45%。劳动报酬所得,税率为20%。一次性劳动报酬所得异常高的,可以加价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在实践中,不少纳税人混淆了工资、劳动报酬所得等概念,税率适用错误,造成税收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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