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规定开发商交付商品房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验合格。商品房一般是由所在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核验,出具是否合格的书面证明,如果验收合格,还须说明质量等级,如合格、优良等。 二、住宅房屋所属的楼必须取得了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是由市或区住宅发展局颁发的。未取得许可证的房屋,不允许交付,公安户籍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入户手续。 三、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了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俗称"大产证"。实际上只要取得"大产证",就必须具备一、二条所列条件。未取大产证的,开发商不能办理交房手续,开发商向买方预先交付房屋交钥匙的,买方应拒绝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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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商品房必须符合以下规定:在限购区内有两套以上住房,成年单身家庭和非户籍家庭在限购区域内有一套以上住房的,不得在限购区域内购买商品房;在限购区域内有一套住房的,取得房地产所有权证书四年后可购买第二套商品房;在市定居满一年,稳定就业,在限购区限购一套商品房;限购区购买的商品房,须取得房地产所有权证书满四年后方可上市交易。
商品房交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的验收报告;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有消防证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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