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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法变更了哪些不正当行为

2023-04-07 08:2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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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4-07 回复

专业分析: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范围《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调整以下不正竞争行为: 1、采用假冒或混淆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的行为; 2、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3、利用贿赂性销售进行竞争的行为; 4、损害竞争对手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如诋毁、贬低商业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等行为; 5、进行虚假的广告宣传,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利益,破坏商场秩序的行为; 6、公用企业或其他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指定商品,排挤其他竞争对手的行为; 7、政府利用行政权力限制商品流通、限制正当竞争的行为; 8、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9、搭售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 10、串通投标的行为; 11、违犯本法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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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 2.虚假标识行为。即经营者采用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使用与其相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的;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的;在商品上伪造、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行为。 3.滥用优势地位行为,是指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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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不正当行为有:欺诈性交易方法;商业贿赂行为;虚假广告;侵犯商业秘密;掠夺定价;欺骗性有奖销售和巨奖销售;诋毁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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