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侵权诉讼中,受害人对加害人的侵权行为及该行为造成的损害事实,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但是,由于名誉是一种观念、认识,它存在于公众的心里,并不是一种可以看得见、摸得着的有形之物,这种观念可能外化为社会公众的态度或者行为而影响社会公众与受害人的关系,也可能不外化为任何直接或者间接的行为,这都决定了人的名誉受到损害即社会评价降低的侵害后果处于一种不确定且难以认识的状态,这也决定了名誉权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对其名誉受到损害的后果即社会评价的降低进行举证是极为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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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行为人若有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的,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权行为人人作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礼道歉等行为。行为人拒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侵害名誉权要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要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就涉及到停止侵权行为,对被侵权人赔礼道歉,消除因为侵权行为给被侵权人造成的影响,恢复对被侵权人的名誉,对被侵权人的损失作出赔偿,刑事责任则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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