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侵权诉讼中,受害人对加害人的侵权行为及该行为造成的损害事实,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但是,由于名誉是一种观念、认识,它存在于公众的心里,并不是一种可以看得见、摸得着的有形之物,这种观念可能外化为社会公众的态度或者行为而影响社会公众与受害人的关系,也可能不外化为任何直接或者间接的行为,这都决定了人的名誉受到损害即社会评价降低的侵害后果处于一种不确定且难以认识的状态,这也决定了名誉权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对其名誉受到损害的后果即社会评价的降低进行举证是极为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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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侵害名誉权需要承担的责任为:停止侵权行为;为受害人恢复名誉,并向受害人赔礼道歉;如果侵权行为造成了受害人损失的还需要给予受害者赔偿。
侵犯名誉权的举证责任的分配是: 1.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 2.证明侵权事实存在的证据。被告侮辱或诽谤原告的证据; 3.证明侵权事实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 4.有具体诉讼请求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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