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享受定期抚恤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国家伤残抚恤的无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伤残人员;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医疗保障方式:将符合标准的优抚对象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畴,优抚对象参保个人缴纳部分由政府全额补贴。优抚对象在享受到基本医疗保险优惠待遇的同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报销范围的医疗费中个人负担的部分,政府将按不同标准给予补助。普通门(急)诊补助标准: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补助70%;老复员军人、病故军人遗属、无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伤残人员补助50%;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补助25%。住院(含门诊特殊病)补助标准: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10000元(含)以下部分补助70%,10000元以上部分补助80%;老复员军人、病故军人遗属、无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伤残人员10000元(含)以下部分补助50%,10000元以上部分补助60%;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5000元(含)以下部分补助25%,5000元至10000元(含)部分补助40%,10000元以上部分补助55%。可享受的医疗机构优惠:免收普通门(急)诊挂号费;一级医院和社区医疗机构诊查费、化验费、放射费、检查费均减收10%;一级医院住院不需缴纳住院押金,二级医院住院缴纳押金500元,三级医院住院缴纳押金1000元。医疗报销、政府补助、个人缴费部分实现同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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