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用异地或者原土地上再建设的房屋与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交换,被拆迁人原来的房屋被拆迁后仍然保留相应的房屋产权。对于拆迁人来说有影响余房率的负面作用,但是有利于保护被拆迁人的房屋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也是与住房制度改革的大趋势相符合的,所以《拆迁条例》赋予被拆迁人要求以产权调换的形式给予补偿的权利,并且规定:“拆除出租住宅房屋,应当实行产权调换。”当然,产权调换也不是绝对的,对于还建有特殊困难,又没有其他房屋可供调换的建设项目,被拆迁人产权调换的要求就不能给予支持。另外,拆除地上附属建筑物也不实行产权调换,但要付给被拆迁人拆迁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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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房屋能出租。房屋征收方案公告后一般产生不超过一年的冻结期,征收方根据房产证上记载的产权人进行补偿,冻结期间在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产不能进行出售、更名等行为,可以依法租住、使用。
房屋拆迁协议一般不可以更改。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更改:1.与房屋拆迁有关行政许可被撤销或确认违法。2.房屋估价机构违法或估价不合理。3.在整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过程中存在其他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情形,或者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4.未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签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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