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n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n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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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1赔偿,是指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除了正常支付经济补偿金后,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仍不能从事经用人单位调整后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用人单位培训或调整后仍不能胜任的;劳动合同订立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法达成协议变更的。n指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个月月工资支付,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月工资支付。这里的月工资指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1指解除合同前上个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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