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投递频次和深度,采取按址投递、用户领取或者与用户协商的其他方式投递邮件。收件地址为单位的,应当投递到收发(传达)室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收件地址为住宅,设有信报箱的,应当投递到信报箱;没有信报箱的,在用户与物业服务单位协商一致后,可以投递到物业服务单位;没有信报箱和物业服务单位的,应当投递到与用户协商的指定位置。收件地址为农村地区的,应当投递到村邮站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给据邮件应当投递给用户或者用户委托的专人、专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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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强化了快件处理操作规范,指引企业在操作中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快件安全,要求“不着地、不抛件”,防范“野蛮操作”。同时要求企业与寄件人按照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要求企业在寄件人填写运单前告知保价规则,允许企业要求寄件人对贵重物品保价。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快件损失赔偿责任险种,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保。
邮政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赔偿邮件损失:已保价的,按照保险价格赔偿;部分损坏或者内部短缺的,按照保险价格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赔偿邮件的实际损失;未保价的,按照电子邮件丢失、损坏或内部件短缺的实际情况,按照实际损失赔偿,最高赔偿金额不可超过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坏的,按收取资费的三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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