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合法建筑:(一)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施行时间)前建造的,有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出具的合法有效的历史文件(包括审批文件、规划批件附图、处罚文书、文字档案、测绘资料等);(二)1984年1月5日以后建造的,已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照其规定建造的建筑;(三)由铁路部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自行管理的合法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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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不能新建房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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