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部门在调查登记时,发现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或者与登记不符的,应当报请负责房屋征收工作的政府组织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房产、工商、税务等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对房屋及被征收人进行核实认定: (一)市、镇规划批准公布前建造的,认定为合法建筑; (二)依法应当予以拆除或者没收的,认定为违法建筑;尚不构成依法应予拆除或者没收情形的,认定为对规划实施尚未造成不可消除影响的建筑; (三)依法应当按照永久性建筑核发建筑规划许可证,但是城乡规划部门核发临时建筑规划许可证,且建成的房屋面积、层数、高度等未超出临时建筑规划许可的,认定为合法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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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调查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 1、房屋权属情况,即被征收房屋的物权归属; 2、区位情况,由于房屋是不动产,区位对于房屋的价值有时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3、用途,即房屋是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或其他。
告知真实的房屋情况,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就有利于征收拆迁部门全面了解被征拆房屋的实际情况,制成符合客观情况的调查登记结果,也就有利于被征拆人获得公平的、符合现实情况的补偿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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