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的赔偿问题: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为平衡双方的利益在合同无效后果的处理上,要全面考虑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尤其是出卖人因土地增值、拆迁、补偿所获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的差异造成的损失两方面因素,平衡买卖双方的利益。对于购房人已经翻建,装修、扩建房屋,使房屋增值部分,应对购房人的投入进行补偿。此外,让购房人返还、腾退房屋的同时,应当注意为购房人留出合理的腾退时间,购房人无房居住的,应当予以妥善安置。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出卖人应当赔偿买受人的损失包括: 1、返还原购房价款及房屋原购买价款和现房屋价款之间的差价 2、买受人因扩建、改建、装修使房屋增值的部分 3、该房屋因拆迁而使出卖人获得的拆迁利益及土地的增值部分 以上损失,需要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然后确定损失数额。对于土地增值和拆迁部分补偿,合同无效后,根据出卖人负有主要责任,买受人负有次要责任的过错分配原则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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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需要分情况。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卖方和买方均为同村村民。买受人和出卖人不是同一个村庄的村民,但后来户口迁入了村庄。买受人具有同村村民资格,买卖合同有效。买受人在购买房屋时是村民,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农村村民向城镇居民出售农村房屋,农村村民向其他村民出售农村房屋。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
依法成立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房屋买卖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只要意思表示真实以及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利益即被认为有效。当事人一经签字或盖章合同成立生效,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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