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一)发生交通事故有条件使用的;(二)牵引或被牵引的;(三)夜间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机动车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一)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二)抢救危重病人的;(三)有公安警车护卫的。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机动车不准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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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闪警示灯只有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示灯。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若在执行紧急任务时,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若遇到交通受阻,可以断续使用警报器,但是不得在夜间和禁止使用警报器的路段使用,若是列队行驶,前车使用警报,后车不能再使用。
不按照规定使用灯光需要根据情况来进行扣分。机动车在发生故障后或者机动车在发生事故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罚款200元记3分。超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或者夜间会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罚款100元记1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一次记3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一次记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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