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一)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二)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的; (三)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四)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 同时,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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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属于违法行为,违法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和《道路交通安全法》一般会被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扣一分。
不按照规定使用灯光需要根据情况来进行扣分。机动车在发生故障后或者机动车在发生事故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罚款200元记3分。超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或者夜间会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罚款100元记1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一次记3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一次记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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