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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宅基地使用权的收回情形

2022-04-29 09:3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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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9 回复

专业分析:

宅基地使用权不同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无期限的,因而在一般情况下不发生宅基地使用权的收回。只要农民家庭成员延续作为集体成员,即使该户只剩一个人是集体成员该户就是存在的,户就永久地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但是,在有些情况下应当终止宅基地使用权,随着宅基地使用权的终止宅基地就应当由所在集体收回。《土地管理法》修改草案已经规定了国有土地收回制度及其不交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责任,也规定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制度,但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的收回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只是规定了国家鼓励有其他居住条件的农民自愿腾退宅基地并给与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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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1、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 2、乱用宅基地,改变宅基地用途,也可能导致宅基地被收回。 3、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4、如果宅基地长时间空闲不用,也会被收回。 5、房屋坍塌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也会被收回。 6、房屋拆迁两年以上,不建新房的,也会被收回。

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由村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特殊情况除外)。 (二)报批宅基地时向村集体承诺建新拆旧而又不自行拆除旧房的原宅基地的。 (三)经批准实施旧村改造或下山移民的村,已迁入新居(村)居住的原宅基地的。 (四)骗取批准或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五)其他应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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