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置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的使用办法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制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所需的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等工作经费列入部门预算,同级财政部门应当予以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审计、财政、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经费使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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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发生应急储备工作包括:保证应急设备、设施、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储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保证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储备。
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预防为主,是我国卫生工作的基本原则,是我们在许多工作中总结出来的成功经验。突发事件是突然发生的,很多具有不可预见性,但是突发事件并不是完全不可以预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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