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拒开发票违法。拒开发票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规定,属于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行为。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二)对拒开发票行为可予以行政处罚。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的规定,责令改正,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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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开票的开具步骤如下: 1、领购发票; 2、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 3、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4、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
鉴于企业破产已无法再开具发票和交付发票,当事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救济: 债务人可就债权人未交付发票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债权; 债务人可行使抵销权,要求将交付货款的债务与收取发票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予以抵销。 债务人如果在破产程序中未就经济损失申报债权又未要求行使抵销权的,视为对权利的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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