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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可以享受相关的劳动关系吗

2022-03-03 20:3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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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3-03 回复

专业分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相关保险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并享受相关保险待遇,或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也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享受相关保险待遇。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本案被告因工致七级伤残,根据上述法条可以看出,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可以解除的,2012年6月19日原告书面通知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被告签字同意,双方之间从2005年8月起至2012年6月19日止存在劳动关系。被告所患的职业病是工伤,且伤残等级为七级,原告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停工留薪期内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给被告。因原、被告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是每月平均3000元。因此,在计算被告的伤残柒级工伤保险待遇时,应以2011年河池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9 724元计为被告本人工资。被告于2005年8月到原告单位工作至2012年6月19日原告书面通知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被告签字同意时止,被告在原告单位工作已有七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原告应当支付给被告七个月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关于停工留薪期内工资,因被告仅住院93天,故由原告按2个月工资支付停工留薪期内工资给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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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职工因公伤残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职工工伤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级别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为80%,四级为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职工因工伤致残,经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应当保留其劳动关系,退出现有的工作岗位,享受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伤残津贴按月发放。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集体,按国家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但是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额,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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