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条企业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一)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二)在休息日安排工作的,应当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三)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企业应当将加班工资在下一个工资发放日或者之前支付给劳动者。 第二十五条根据本规定第二十条计算加班工资的工资基数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计算劳动者休假工资基数,应当按照劳动者上一月份提供正常劳动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确定。劳动者上一月份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按照向前顺推至其提供正常劳动月份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确定。 根据您的简单描述,笔者估计单位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是您的最低基本工资,不包括类似提成、奖金、绩效等费用的,这样显然是不合理的。您重点看看上文提及的规定的25条,算一下您真实的工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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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资的支付方法如下: 1.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的150%支付。 2.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 3.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
加班工资支付的情形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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