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离婚后可以提起诉讼的情形我国法律规定了两种离婚形式,一是登记离婚,二是诉讼离婚。两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登记离婚对财产的分割仅体现当事人的意志,婚姻登记机关对其仅作形式审查,财产分割的内容未经国家公权力的认可,当事人事后有异议甚至反悔的,仍然享有诉权;另外,协议中未作处理的的财产,当事人当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登记离婚后可以提起诉讼的情形包括: 1,离婚协议中漏分夫妻共同财产; 2,登记离婚后,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的分割约定; 3,登记离婚后,一方对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的分割约定返悔,要求变更或撤销原财产分割协议; 4,登记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行为或伪造债务侵占财产,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处理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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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离婚后提起诉讼的情形: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双方登记离婚后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去起诉:对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发生纠纷而提起诉讼的;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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