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伤程度评定时机: ①凡是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评定依据的,原则上在3个月以内进行。 ②凡是以容貌损害或者器官(脑、听器、视器等)、肢体功能损害为主要评定依据的,须观察、检测损伤后果或者结局的,一般在损伤后3个月至6个月以内进行;凡是疑难、复杂、一时不能确定损伤程度的,可以在治疗终结或者状态稳定后6个月以内进行。 ③对于涉及容貌损害或者功能损害未到损伤程度评定时机的,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直接对照标准做出预检意见(结论)并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可待到损伤程度评定时机时进行复检,做出鉴定结论。鉴定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向侵权人主张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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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程序为:1、受伤人员治疗终结后,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提出伤残评定申请;2、伤者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到指定的地点接受检查和评定;3、评定人将根据检查的结果和医院材料,在法定的三十日内对伤者作出评定的结论;4、当事人如对作出的评定结论不服,可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伤残重新评定申请。
个人伤残的鉴定程序是先由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递交相关资料;然后由该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受理;再及时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最后将决定书送达给受伤害职工或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一份决定书给社保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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