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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期限与程序是什么

2022-06-13 14:1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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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6-13 回复

专业分析:

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十五日内,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评定伤残等级或者向当事人推荐鉴定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评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评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具有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工作应当由法医进行;无法医的,由处理交通事故的办案人员进行;伤情复杂的,可以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或者委托其他专业伤残鉴定机构进行。在有条件的地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委员会。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可以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重新评定。重新评定的结论为最终结论。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委托其他专业伤残鉴定机构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重新评定。伤残鉴定确实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程序准确地说是事故处理程序中一个很重要的环节,不同的伤残级别赔偿数额会差别很大,不管是赔偿权利人还是义务人都不能消极等待,积极接受鉴定结果,如果觉得鉴定结果差异太大可申请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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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程序具体如下:检验、鉴定、评估机构、人员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对结论有异议可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交管部门;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评定人评定结束后,应制作评定书并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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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程序是: 1、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残并需要进行伤残评定的,必须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即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后15日内,由受伤的当事人先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才可以进行评定。 如受伤的当事人不提出申请的,则视为一般受伤。 2、应当向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以书面形式提出,公安机关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后30日内作出伤残评定,并制作伤残评定书送达当事人。 3、公安机关评定伤残等级的依据包括医院证明、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 4、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评定书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 这里的“当事人”仅指交通事故中因伤致残的当事人,不包括未受伤的另一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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