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规定开发商交付商品房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验合格。商品房一般是由所在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核验,出具是否合格的书面证明,如果验收合格,还须说明质量等级,如合格、优良等。 2.住宅房屋所属的楼盘必须取得了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是由市或区住宅发展局颁发的。未取得许可证的房屋,不允许交付,公安户籍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入户手续。 3.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了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俗称"大产证"。实际上只要取得"大产证",就必须具备一、二条所列条件。没有取得"大产证"的,开发商不能办理交房手续,若开发商向买方预先交付房屋交钥匙的,买方应拒绝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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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的验房交付过程,需特别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没有验收房屋前,不要领取钥匙及办理入住手续。 2、约定好房屋质量不达标的相关责任,由于在售的商品房大多数都是期房,所以目前不少购房者都以此为由而拒绝接收新房。 3、商品房逾期交付的责任,开发商有时会因种种原因而逾期交付房屋。
1、楼盘是否有预售许可证; 2、签合同需要用示范文本; 3、注意订金与定金区别; 4、看清不可抗力条款; 5、了解好哪些情况可以要求退房; 6、注意房子是否假按揭或被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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