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草原上修路、修筑地上地下工程、勘探、钻井、旅游等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办理,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作业方式进行:(一)临时占用草原三十公顷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二)临时占用草原十公顷以上不足三十公顷的,由州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三)临时占用草原不足十公顷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临时占用草原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草原承包经营者或者草原使用者一次性补偿,并向草原监督管理机构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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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办法已经失效,现行有效的是《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为加强草原征占用的监督管理,规范草原征占用的审核审批,保护草原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规定,于2020年6月19日施行。
根据我国《草原法》规定,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用期满,用地单位必须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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