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无法获得银行信用贷款,或者银行所提供的信用贷款难以满足需要时,中小企业可以向银行提供抵押物以获得贷款。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当中小企业向银行提供了抵押物后,银行向其贷款的风险大大降低,因此银行往往愿意向该企业提供贷款。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⑴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⑵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⑶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⑷抵押担保的范围;⑸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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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债权质押的设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因此,设定普通债权质押,应当订立书面的质押合同,并且到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当抵押物灭失,抵押权人进行救济可以申请优先受偿。抵押物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抵押物毁损灭失、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支持;抵押物灭失得到赔偿金的,抵押权人可就该赔偿金而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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