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是一种担保方式,即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依法将其股权出质给债权人,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股权优先受偿。以
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