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怎么认定?挪用特定款物案件的认定根据本条规定,所谓挪用特定款物案件,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特定款物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特定款物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该类案件属于挪用公款案件的特殊形式,其特点在于挪用的对象是公款中的特定款物。其中,特定款物包括: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和救济款饥。1、行为人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自然人。2、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有挪用特定款物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用于特定方面的特定款物,而将其挪作他用,并且以利用特定款物的使用价值,而进行非法活动、营利活动或其他活动为犯罪目的。3、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下列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特定款物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特定款物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这时,被挪用的特定款物试用于除非法活动、营利活动以外的其他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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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特定款物罪通过以下要件认定: 1、客体是国家关于特定款物专门使用的财经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为挪用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3、主体是特殊主体。 4、主观方面为故意。
挪用特定款物罪的认定: 1、主体是对保管、分配和使用特定款物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2、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3、客体是国家关于特定款物专门使用的财经管理制度; 4、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挪用国家特定救济款物,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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