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但用人单位不退还押金,单位的行为属于违法,劳动者可以反映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赔偿。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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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押金不退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定金及其他费用。收取押金是违规行为,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必要时可以向法院起诉解决。
租户违约解除合同押金通常应当退还,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一般情况下租赁物没有损坏的应当退还押金,租户违约解除合同房东可以主张违约责任,但是不能随意扣留租户的押金,合同约定违约解除可以扣除押金的或者押金可以抵扣违约金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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