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分期付款合同是指停止合同的履行,出卖人收回买卖标的物,并将买受人原支付价款扣除一定的费用后返还买受人,从而使双方的财产恢复到合同未订立时的状况。解除合同不影响当事人违约责任的承担,同时从公平原则出发,买受人应承担在合同解除之前因使用标的物而需支付的费用。如买卖双方订立分期付款购房合同,房屋总价金为40万元,首付10万元,其余30万元分3年付清,每季度付款。在合同履行1年半后,买受人到期未付款总和达到10万元,超过总价金的五分之一。此时,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在3个月内付清全部价款,包括到期未付款10万元和未到期的应付款15万元,也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收回房屋,房屋同时按同期市场价格收取在合同解除前买受人使用房屋的租金作为房屋使用费。此外,因合同的解除给出卖人造成损失的,如房屋价格下调,给出卖人造成价差损失,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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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清分日期就是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的月份和日期。驾驶证的记分周期为12个月,一个记分周期有12分额度,计分期也叫清分期,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
对于分期交首付,开发商主要通过两种方式操作。一种情况是购房者支付部分首付款后,开发商替购房者付清剩余首付款,而购房者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此后购房者再在约定时间内,将剩余首付款还给开发商。另一种情况是,开发商以分期交首付为由,先向购房者收取部分首付款,而后约定在短期内缴清剩余首付款。等首付款全部付清之后,再正式签订购房合同,办理贷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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