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得公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函》认为,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已经继承完毕,健在一方用自己的积蓄购买的公有住房应视为个人财产,购买该房时所享受的已死亡配偶的工龄优惠只是属于一种政策性补贴,而非财产或财产权益。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没有分割,应予查明购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还是配偶一方的个人所得,以此确认所购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如果购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所购房屋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你婆婆购房时你公公已经死亡,购房款又是其小女儿出的,则婆婆和小姑对该房屋有处分的权利,其他子女不享受父亲工龄方面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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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中的一方死亡,在继承其遗产时,要先将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分割出的一半加上死者生前的个人财产为死者的遗产,而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则按照协议的约定来办理。
同居人死亡同居财产的解决,同居人死亡另一方的继承的规定:同居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财产权利的归属,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照共同财产进行划分。另一方不可以继承另一方的财产,双方没有法律上的继承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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