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养费:是指当事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营养费根据当事人伤残程度参照医院意见及营养费支出凭证确定。一般为20元/天; 误工费: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市管会出具的收入证明一般只能证明其从事的行业,具体收入需要其他证据进一步证明,如营业执照、完税证明等;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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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误工费按照误工时间和工资水平来计算,营养费按照医疗机构出具的标准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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