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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案件管辖权规定是什么

2022-03-05 19:3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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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5 回复

专业分析:

涉及案-件管辖权的问题,请查看民事诉-讼法第二章管辖的有关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章管辖第一节级别管辖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十九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四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五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七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九条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条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一条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二条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第三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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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3、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5、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民事诉讼管辖权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特殊情况下可以采用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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