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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3、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4、离休、退休的;5、出境定居的;6、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7、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8、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9、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总结:该条例第25条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一、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住房的; 2.偿还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本市无房职工租房住的; 4.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资为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 5.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的; 6.遭遇突发重大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7.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二、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出境定居的; 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仍未重新就业的; 5.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账户封存或托管满半年的; 三、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职工的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四、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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