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离婚协议书是集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抚养关系为一体的综合书面约定。对于人身关系的约定,即是否同意离婚的约定,是不能用书面契约来约束的,即法律不会干涉当事人之间是否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反复更改,但一旦当事人进行了要式登记,即办理了相关的离婚登记,法律就对离婚的事实予以确认。但如果仅仅是双方书面约定好一起办理离婚手续,但一方反悔,法律上也不会赋予另一方强制执行权,也不会授予法院有强制认可权。 其次,离婚协议书中涉及的财产关系、以及子女抚养意见等与人身关系的意思表示是紧密相连互为一体的,既然离婚没有成就,财产、子女的约定自然也没有生效。当事人对离婚协议中的意思表示是针对当时特定的环境背景、特定的心理状态作出的。当然,虽然离婚协议没有生效,但一旦签订有过离婚协议,其协议内容往往会成会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判决的重要的参考依据。因此,不能说离婚协议没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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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的子女抚养问题可以根据夫妻的情况来确定,看谁有更好的抚养能力。具体而言,孩子抚养权的归属是属于双方自愿协商的内容,双方可以自行决定谁来抚养,不过二周岁以下一般是判给女方,但应该写明子女抚养权具体归谁所有。还应该写明的内容包括其中一方享有的探视权。遇有特殊情况,探视时间、方式由双方约定。
离婚协议中的子女抚养问题可以根据夫妻的情况来确定,看谁有更好的抚养能力。具体而言,孩子抚养权的归属是属于双方自愿协商的内容,双方可以自行决定谁来抚养,不过二周岁以下一般是判给女方,但应该写明子女抚养权具体归谁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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