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拆迁资格证书,自行或接受拆迁人委托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组织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单位。 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等房地产开发行为。在一般情况下,个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进行房屋拆迁的目的和拆迁行为包括: (1)个人拆除自己的房屋并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的行为。 (2)拆除自己的房屋之后将自己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拆迁行为。 (3)个人以自己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出资开发房地产而需要拆除房屋的拆迁行为。 (4)个人以自己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联建项目而需要拆除房屋的拆迁行为。 在我国,个人作为拆迁行为的并不多,因此在2001年施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不再将个人作为拆迁人规定在拆迁行政法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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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有下列行为的,责令停止拆迁: (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动拆迁包括公用征收和私用征收。前者是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土地使用权。后者是为商业用途而取得私人土地使用权。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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