狭义的劳务合同仅指一般的雇佣合同,在大多数国家它仍由民法来调整;对于雇佣合同中的另一种特例--劳动合同,由于它"以个人思想为背景的法律结构,在近代社会越来越不适应规范劳务契约之现实",尤其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来,遂进入具有社会进程的劳动契约时代,"合同的自由协商性受到限制,更多的体现了政府干预,其只在消除现实社会中难以实现的非实质性的平等,使经济力量薄弱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受雇者或劳动者)得到较多的保护,使合同的平等性能够得到真正的实现"。"因此乃产生具有社会意义之劳动契约法"。这样,发展到今天的劳动合同已不再由民法来调整,而是由劳动法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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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的法律规定其是以劳动形式提供给社会的服务民事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成果所达成的协议。主体可以法人、组织,也可以是公民个人;标的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劳务活动,并得到相应的劳务报酬;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合同内容。
依法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有效,合同需写明用工单位的基本信息;工作岗位;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以及支付方式等内容,并且当事人均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的,才对当事人有法律拘束力。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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