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离职是指劳动者不向用人单位打招呼,随意脱离所在工作岗位和所在单位的行为。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条第1项中的“自动离职”的解释,是指职工擅自离职的行为。 职工自动离职给企业造成了损失,企业要求职工赔偿或交付违约金而发生的争议,称为自动离职争议。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关于职工擅自离职按自动离职处理发生争议处理范围的复函》(劳办字〔1992〕45号),《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劳办发〔[1]1994〕48号),《关于计算连续旷工时间问题的复函》(劳社函〔1998〕5号)有关规定,如果职工要求停薪留职,但未经企业批准而擅自离职的;或停薪留职期满后1个月内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企业有权按自动离职处理。按自动离职处理是用人单位的行为。按有关行政复函规定,这里讲的按自动离职处理,是指用人单位应依据《用人单位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对其作出除名处理。为此,因按自动离职处理发生的争议,应按除名争议处理。
针对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的区别是怎样的?,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劳动法是没有规定旷工几天当自动离职处理的,你说的情况,也不符合连续旷工三天的规定的,如果用人单位按自动离职对你解除合同的话,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
旷工三天算自动离职,劳动者是不用交违约金的。劳动者旷工三天,用人单位可以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将劳动者辞退,并且是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的,但是需要支付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期间的工资。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