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奖励制度。对承办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的小额贷款放贷金额、不良贷款占比等方面,政府应提出具体要求。设置量化指标,纳入岗位目标责任制,按年进行考核,对达标完成任务的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要给予奖励,对未达标未完成任务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削减绩效奖励。二是实行税收减免的优惠政策。在确保经办行小额担保贷款地方财政补贴资金足额到位的基础上,对经办银行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考虑免征相关税负,以增加经办银行的经营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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