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的法定情形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回避的法定情形如下: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2)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5)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1)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3)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4)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5)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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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的对象与情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回避适用的对象,包括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其中审判人员既包括审判员,也包括陪审员。上述人员遇有下列情形时,应予以回避: 1、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2、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回避制度的法定情形主要有以下这些:1、是本次案件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需要回避;2、与本次案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3、与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影响审判公正的关系的,需要回避。此外,由于需要回避的对象不同,而决定回避的主体也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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