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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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放弃孩子抚养权的,则孩子就由女方来抚养,此时男方需要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如果女方去世或者没有抚养能力的,则男方就必须抚养孩子,不得放弃抚养权。因为抚养孩子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如果一方无法直接抚养孩子,另一方就必须抚养。
抚养权在男方女方能带走孩子,但是需要经过男方同意。没有抚养权的一方可以将孩子带走,但是必须要经过抚养权方的同意,如果不同意,是不能擅自将孩子带走的。强行带走孩子或抢走孩子是属于违法行为,是法律不允许的。法律规定父母双方都有抚养和教育孩子的义务,都要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和保护孩子的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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