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犯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也不同于遗弃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侵占罪在中国刑法史上一直没有明确的定义,就是在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中也没有使用“侵占”一词。因而在确定侵占罪概念之前,有必要对“侵占”一词进行分析,因为“侵占”是侵占罪罪名中的关键词,它代表了侵占罪的主要内涵。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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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占有他人财产、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数额较大,拒不偿还的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款;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至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占有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按照规定处罚。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产、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有自己的财产。侵占罪的立案标准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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