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 侵占罪在中国刑法史上一直没有明确的定义,就是在中国刑法第270条第一款的规定中也没有使用“侵占”一词。因而在确定侵占罪概念之前,有必要对“侵占”一词进行分析,因为“侵占”是侵占罪罪名中的关键词,它代表了侵占罪的主要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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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占有他人财产、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数额较大,拒不偿还的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款;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至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占有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按照规定处罚。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产、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有自己的财产。侵占罪的立案标准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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