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时加班不可以调休,休息日加班不能补休的支付加班工资。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平时延长工作时间和法定假日安排工作的不能调休,平时延长工作时间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法定假日安排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时,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 用人单位安排补休,原则上应当当月安排,经劳动者同意,也可以延期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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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拒绝加班。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天,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3小时/天,并且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并且加班需要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加班必须按规定支付加班费。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首先必须是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其次要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劳动者加班,也就是说劳动者若不同意加班有权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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