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络,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所涉及的罪名主要是: (1)贪污罪。根据《中华任命共和国刑法》第383条之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此外还应注意贪污数额与罪轻罪重的联系。 (2)受贿罪。根据《中华任命共和国刑法》第386条之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行为。本罪关于数额的计算与贪污罪相同,此外还应注意经济受贿和斡旋受贿,二者都应以受贿罪论处。 (3)滥用职权罪。根据《中华任命共和国刑法》第397条之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这里应注意的是构成犯罪的要件,注意罪与非罪的区分。 (4)玩忽职守罪。根据《中华任命共和国刑法》第397条之规定,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与滥用职权罪都是刑法第397条所规定的罪名,这里应注意二者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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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通常是指交通违章,即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及交通管理的行为。另外,违章也可指违反常规章法处理事情。交警支队是可以处理违章的。目前车辆处理违章时,车主需要携带驾照和行驶本去车辆违章地或车辆注册地任何一个交警队或行政综合处理大厅可以接受处理。
1、由交通部门进行现场调查。交警部门查阅现场勘查记录后,应当要求当事人或者证人在现场地图上签字。为检查,可以扣留造成事故的车辆和有关当事人的有关证件。 2、交通部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交通警察部门调查后,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所起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3、交通运输部门应当组织赔偿调解。在确定受伤人员治疗结束或确定损害结果后,事故当事人同意进行赔偿调解的,交警部门可以组织调解。中介的数量不应超过2个。调解不成的,填写调解终止书,通知当事人在法定诉讼时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申请调解,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4、向人民法院起诉。委托律师或者自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一般向事故发生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在庭审期间,当事人可以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不成的,应当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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