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络,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所涉及的罪名主要是: (1)贪污罪。根据《中华任命共和国刑法》第383条之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此外还应注意贪污数额与罪轻罪重的联系。 (2)受贿罪。根据《中华任命共和国刑法》第386条之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行为。本罪关于数额的计算与贪污罪相同,此外还应注意经济受贿和斡旋受贿,二者都应以受贿罪论处。 (3)滥用职权罪。根据《中华任命共和国刑法》第397条之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这里应注意的是构成犯罪的要件,注意罪与非罪的区分。 (4)玩忽职守罪。根据《中华任命共和国刑法》第397条之规定,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与滥用职权罪都是刑法第397条所规定的罪名,这里应注意二者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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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违法警告处罚要去交警大队消除警告。根据规定,对于驾驶人部分轻微违法行为经执勤民警指出后,若能及时改正,对其口头警告或予以书面警告处罚后可放行。对于书面警告,虽然不罚款不扣分,但会记录在案,若再犯同样错误又获得书面警告的,两次可累计处罚款和扣分。
交通违法交警的处罚有以下四点:不是严重过失,口头警告对以后没有什么影响;轻微交通违法只警告不处罚,不须处理;交通警察在现场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交通警察在非现场,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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