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公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在公司网站或者其他公众媒体上刊登依本办法必须披露的信息,但披露的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公众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其他信息披露方式;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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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包括: (1)基金合同; (2)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材料; (3)基金销售协议中的主要权利义务条款; (4)基金的投资情况; (5)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 (6)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 (7)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安排; (8)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 (9)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 (10)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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